| 序号 | 行政调解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实施主体 | ||||
| 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发时间 | 适用条款 | 实施主体 | ||
| 1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纠纷调解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9年2月3日 | 第十二条第二款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民政部门 |
| 2 | 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2014年9月24日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