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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起草情况的说明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5-29 16:43


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更好的将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困难群众,根据省上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要求,我局联合市财政局起草了我市《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一)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根据《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25﹞77号),明确要求各设区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不低于2.44%、农村低保标准提高不低于4.88%(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为5632元/人·年),且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需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确定。为严格贯彻省厅文件精神,需同步调整我市相关救助标准。

(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年来我市物价水平稳步上涨,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逐年增加,现行低保及特困供养标准已难以充分覆盖困难群众生活成本。通过提标,可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生活压力,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增进民生福祉获得感。

二、起草过程

根据《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25﹞77号)精神和我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困难群众数量以及其他地市提标情况,市民政局牵头拟定提标方案,完成资金测算。与市财政局沟通资金保障,形成《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初稿。

针对公开征求意见事项与市司法局充分对接,形成统一意见。对接市民政局法律顾问,完成提标通知司法审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4月30日经过市民政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3月下旬至4月,分别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意见建议。同时指导各县(市、区)分别组织召开专题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及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代表,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代表意见建议。各县(市、区)政府或政府办名义书面回复,对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无意见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城市低保:标准从670元/人·月提高至687元/人·月(增幅2.54%),满足省厅“不低于2.44%”的提标要求。

(二)农村低保:标准从5376元/人·年提高至5760元/人·年(增幅7.14%),符合“不低于4.88%”要求,且全市标准高于省厅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5632元/人·年)。同步细化分档救助标准,调整后具体为:1档由每人每月448元提高至480元(增幅7.14%),2档由每人每月336元提高至355元(增幅5.65%),3档由每人每月224元提高至235元(增幅4.91%);新增4档每人每月150元、5档每人每月100元。提标前全省农村平均低保标准5904元/人·年,目前了解的情况,其他地市增幅都超过省厅最低线,从5%至24.44%不等。考虑到现有1档人数占比10%,2档人数占比30%,均为比较困难的群众,为切实保障好这类人群基本生活,在省厅的标准上再提高1档、2档增长比例。

(三)特困供养:严格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计算,全市农村特困标准从7032元/人·年提高至7488元/人·年;全市城市特困标准为1000元/人·月,已满足“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要求,本次不予调整。

(四)执行时间:按照省厅“2025年10月1日起实行”的统一要求,明确我市提标标准同步从该日期开始执行,确保政策落地时效统一。

(五)资金保障:提标后预计年增加资金4674.81万元,优先使用中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已与财政部门确认资金筹措方案,可保障标准调整后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渭南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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