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中省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法规草案、政策和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统筹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承担市际和市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五)拟订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六)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服务安全水平。
(七)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九)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全市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市为老服务和养老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参与医养结合和老年健康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推介养老产业企业和社会组织、融合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养老事业。
(十一)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指导老年人的权益保障,负责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和老年维权信访案件的查办。
(十二)履行民政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市救助站、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市时村救助安置农场、市福利厂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