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转移性净收入”,请问: 1、子女的养老金能否成为父母赡养费的开支项目? 2、如能,在渭南农村,赡养费占养老金的比例大概是多少? 3、请将答案的具体政策依据(文件号、名称)告知。 最好发至我的邮箱(网上给的信件编码、查询码太复杂) 感谢!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渭南市民政局 渭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渭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渭民发〔2022〕139号)第七条规定,家庭收入包含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关于转移净收入,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关于赡养费,同时规定,“无法律文书规定的,可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可支配收入扣除户籍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10%—30%计算,也可按申请人和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诚信申报的数额核算。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的,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因此,您反映的离退休养老金计入家庭收入中的转移净收入,属于赡养费的计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