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当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1、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2、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可享受医疗救助。
3、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1、户籍: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应为渭南户籍。
2、家庭收入: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渭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即农村家庭收入高于4836元/人·年,低于7254元/人·年的家庭。城市居民家庭收入高于610—620元/人·月,但低于915—930元/人·月的家庭。)
3、家庭财产:主要是指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财产条件应当与渭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一致。
4、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①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②拥有机动车辆、船舶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
③拥有两套(含)以上商品房(农村新自建房)或拥有别墅,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
④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⑤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财产状况。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可参照《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有关规定执行。
1、申请:
①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②通过“e救助”、“渭南民政”微信公众号进行移动端申请。
2、审核审批程序:
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
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5个工作日。
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并发放《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
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对象,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1、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
2、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的。
3、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的,及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一等座以上等高消费情况的。
4、有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工作的,以及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6、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应按要求真实、完整地申报以家庭为单位的有关信息,提供相关工作资料,主动接受和配合各级城乡低收入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入户调查、检查。
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县级民政部门可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对违规骗取的资金或物资依规予以追缴。
渭南市 0913—2931632
韩城市 0913—5216378
临渭区 0913—3039568
华州区 0913—4732316
华阴市 0913—4610177
潼关县 0913—3305329
大荔县 0913—3261702
合阳县 0913—5548666
蒲城县 0913—7236580
富平县 0913—8221081
澄城县 0913—6756005
白水县 0913—6155697
高新区 0913—2111029
经开区 0913—2656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