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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撤销登记的公告

来源:渭南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18 08:06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先后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见整改、陈述和申辩。本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从公告之日起,下列社会组织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十五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它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将登记证书及印章交市民政局。

特此公告

附:社会组织撤销登记名单.doc


2021年9月15日